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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用工可以走工伤吗?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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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0:46:35

季思嘉

季思嘉 律师

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需区分情形认定。

  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即此类人员虽超龄,只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可按工伤程序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自行承担工伤待遇。

  二、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法相关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此类人员因工受伤不走工伤认定路径,而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或用人单位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建筑领域的特殊规则

  即便超龄人员属于上述第二种劳务关系,在建筑施工领域,若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将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超龄人员因工受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举证要点

  超龄人员主张工伤的,除证明受伤经过外,还需举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身份要件,以及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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