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际借款人列为第三人,可按确定关联、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参加庭审等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
1. 确定关联:实际借款人需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借款由名义借款人转借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与债务履行有直接关联,可列为第三人。
2. 准备材料:收集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实际借款人与案件的关联性。撰写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详细阐述实际借款人与案件的关联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3.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若不清楚管辖法院,可参考“原告就被告”原则,或依据合同约定管辖确定。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受理案件,并通知实际借款人参加诉讼。
4. 参加庭审: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充分陈述观点,进行举证质证,围绕实际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举证,以支持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即视为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