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是所有条款都有法律效力。一些看似正规的约定,实际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一、自愿放弃社保
公司想要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员工商议,让员工签署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有几个办法:
其一与员工协商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
其二在合同中写明工资包含社保补贴,约定不缴纳社保时每月发放补贴。
其三让员工自行缴纳社保。
明确告诉大家:所有与企业社保缴纳义务被免除相关约定,全部无效!
即使员工签署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后续员工仍然能够去社保部门投诉,让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
如果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强制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约定
许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条款,称公司能够安排加班,员工应当服从不能拒绝,不少员工认为签了字就必须接受加班安排,不敢反抗。
其实,这类强制加班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能拒绝正常加班要求,企业不可以强迫员工加班,员工拒绝加班企业不可以扣除工资、惩罚员工或者解雇员工。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第一,遇到像自然灾害、事故这类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影响生产以及公众利益,需要赶快去抢修。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员工都可以拒绝加班。
三、限制恋爱、结婚、生育
部分想要稳定用工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添加限制员工私人生活的条款。
规定:合同期内存在不准恋爱、结婚、生育,违反规定,就要罚款、辞退。这类具有歧视性约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无权干涉员工私人生活,对员工进行处罚、降薪、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维权,要求相应的赔偿金。
四、剥夺仲裁、起诉维权权利的条款
有些企业为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会在合同中设置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解决,员工不得申请劳动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企业想要依靠内部规则来避开司法监管,限制员工维权,但这类将劳动者法定权利排除的约定自签订时候起便没有效力。
劳资双方存在薪资、社保、辞退、工伤等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企业以及合同条款都不能将该权利剥夺。
员工签订包含这类条款的劳动合同后,与公司产生纠纷,可以正常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企业不能以合同约定作为理由阻碍员工维权。
五、免除、减轻企业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约定减免企业工伤责任的条款,都没有法律效力。
工伤待遇标准和企业是否购买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这类商业保险没有关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
以上五类霸王条款,是企业借助优势地位,免除自身法定义务、限制劳动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就算员工签字确认,也没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