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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森林生态系统保护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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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11:34:45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七百零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七百一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七百一十一条国家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优良空气、优美生态环境,发挥休闲游憩、科研教育等生态价值。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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