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的认定依据主要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24)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醉驾还触及《刑法》第133条之一。红线就两条:≥20mg/100ml且<80mg/100ml是饮酒驾驶(行政违法);≥80mg/100ml是醉酒驾驶(刑事犯罪)。隔夜酒、隔餐酒算不算不看时间,只看血检数值。
处罚分层(《道交法》第91条)
饮酒驾驶(非营运,首次):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
饮酒驾驶(再次):10日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元+吊销驾照。
饮酒驾驶营运车:15日拘留+罚款5000元+吊销,5年内不得重考。
醉酒驾驶(非营运):约束至酒醒+吊销+追究刑责+5年内不得重考。
醉酒驾驶营运车:约束至酒醒+吊销+追究刑责+10年内不得重考,重考后也不得开营运车。
酒驾/醉驾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责+吊销,终生不得重考。
刑事责任
醉驾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若造成重大事故,还可能升格到《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刑期更重。
💡实务上有个松动口子: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血检≥80即立案,但情节显著轻微(短距离挪车、小区内驾驶、血检刚过80且无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可以作不起诉或从宽处理——不是免罚金牌,别赌。
附:核心法条原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节录)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节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