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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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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11:59:27

季思嘉

季思嘉 律师

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明白,去掉表格,重写一版纯文字的。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无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和《刑诉法解释》第1条,共分三类。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前两类是"纯正自诉",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

  三类范围拆解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种)

  必须被害人自己告,法院才管;但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虐待(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这三个有"转公诉"的口子,侵占案(刑法第270条)是纯自诉、无任何转公诉例外,最典型。

  侮辱、诽谤案(刑法246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1款)

  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

  侵占案(刑法270条)

  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特点是"可自诉可公诉",证据不足法院直接驳回。《刑诉法解释》第1条列了8项: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同上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罪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等)。

  第三类:公诉转自诉(兜底)

  被害人有证据,但公安不立案或检察院不起诉,且拿到书面不予追究决定→可直接向法院自诉。是给被害人留的救济通道,原本都是公诉案件,因公权力不启动才下放。

  三类程序差异

  第一类、第二类可以调解、可以撤诉、被告人可以反诉;第三类因为是公诉案件下放,不适用调解,但可以撤诉、可以反诉——这是考试和实务的高频考点。

  📌记忆口诀:自诉="4个告诉才处理+8项轻微刑事+公诉不管且有证据的兜底",先背刑诉法210条三款框架,再填《刑诉法解释》第1条的具体罪名。

引用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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