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霍某某在薛某某持刀带众人到其家砍人的情况下,为了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铁耙打伤薛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2010)殷刑初字第134号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和徐志刚在双塔村承包的工程因卸土问题,徐志刚与霍自忠家产生纠纷发生打架,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相赔礼道歉,互不追究责任,不再因此事发生打架。当日徐志刚认为,如就此了事,将在村里失去威风,决心要与霍家再打一仗。为此,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徐志刚纠集王春宝、李兴旺及一帮社会闲散青年在徐志刚家门口集合,并分发了木棍等凶器。当日16时许,因徐志刚父亲死死抱住徐志刚不让徐去打架,被告人薛某某即手持砍刀带领上述人员到霍自忠家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薛某某将霍天喜、霍自喜、霍某某头部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霍某某用铁耙打伤薛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被告人薛某某纠集多人持械到霍家行凶,砍伤三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霍某某在薛某某持刀带众人到其家砍人的情况下,为了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铁耙打伤薛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霍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