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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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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11:56:39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部分内容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7条规定:(1)如果合同未规定价格,也无如何确定价格的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各方引用订立合同时相关贸易中可比较的情况下对比此类履行通常收取的价格,或者,若无此价格,应为合理的价格,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的规定。这条规则具有足够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市场通行价格可能无法满足合理性标准的要求,此时只能援引诚信和公平交易这个一般性规定。

  首先,注意把握时间点,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此时,合同当事人对当时的市场价格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即便之后价格有波动,只要在市场正常的价格变动范围内,不会超过当事人的预期范围,这个价格就是公平合理的。至于合同履行时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动,则要看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调整范围。其次,注意把握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何理解此处的履行地?此处所指的价款或者报酬,应当是产品或者服务的对价,所以一般情况下把此处的履行地理解为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地,即履行产品或服务交付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更加合适,也更加符合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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