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是基层法院审理最为频繁的家事案件之一。在离婚案件中,除了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核心问题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将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任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5)晋06民终1148号)为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
任某某(女,63岁)与刘某某(男,71岁)于1980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45年,育有两个女儿,均已成年。2023年,任某某被诊断患有右侧胸膜瘤、肺炎、心功能不全等疾病,需要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2023年8月,刘某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4年4月,刘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再次被驳回。2025年,刘某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任某某不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焦点解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本案分析
任某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医疗费借款:2023年因病向女儿刘荣、女婿王永全借款5万余元;
2.养老保险借款:2014年向女儿借款105452.91元用于购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3.日常欠款:2019年至今拖欠物业费6727.5元、向女儿刘荣租房欠款62500元。
法院认定:
-刘某某对上述债务均表示不知情,任某某未能提供刘某某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证据;
-债务发生期间双方已分居多年,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物业费、租房欠款系任某某个人居住产生。
因此,上述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要件,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提醒
1.共同债务的核心要件: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单方举债,除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否则需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3.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对债权人的建议:出借款项给已婚人士时,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三、案例启示与法律建议
(一)对夫妻双方的启示
1.增强法律意识:婚姻不仅是感情的结合,也是财产的结合。了解基本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有助于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维护自身权益。
2.保留财产证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出资建造、购买的房产,应保留出资凭证、合同等证据,必要时可进行产权登记。
3.债务处理要谨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应尽可能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字;对于大额借款,即使一方经办,也应让对方知晓并同意。
四、结语
任某某与刘某某的离婚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老年夫妻离婚纠纷。案件涉及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对于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登记为原则,以实际出资为例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共同生活为核心要件。这些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可预期性。
婚姻关系的结束,不仅是感情的终结,也是财产关系的重新调整。无论是处于婚姻中的夫妻,还是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留必要证据,理性处理财产债务问题,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