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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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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1:41:2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的责任认定,核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从法律性质上讲,宠物寄养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保管合同范畴。《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有偿寄养的情况下,寄养机构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宠物的义务。如果因寄养机构保管不善导致宠物死亡,寄养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宠物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且寄养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责任应当由宠物主人自行承担。此外,如果宠物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寄养机构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宠物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寄养机构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比如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第三人能够轻易进入寄养场所伤害宠物,那么寄养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寄养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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