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的原则: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现实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绝大部分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也存在特定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未按规定操作导致的费用一是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二是未经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费用(紧急抢救除外)。三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二)超出目录或标准的费用1、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目录”)范围的费用。2、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如: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类保健、减肥、增高、预防项目费用;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优质优价费等);挂号费、病历复印费、院外会诊差旅费等(工伤保险除外)。(三)应由第三方或公共卫生承担的费用1、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中第三方责任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2、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如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费用)。(四)其他法定不予支付情形1、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工伤基金不予支付。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后续医疗费(放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医疗依赖者除外)。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交通费、急救车费、取暖费、空调费(工伤保险除外)、陪护费、膳食费、营养费等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注意: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结合当地社保部门政策执行。
引用法条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