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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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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6:34:1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所谓悬赏,是指出具赏格,招人应征。出具赏格的人,即悬赏人,是允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人。悬赏是一种很古老的借助他人的力量解决问题的方式,“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贤。”商鞅变法中的城门立木就是悬赏。寻人、寻物启事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悬赏广告,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较多的特殊领域的悬赏广告,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寻求线索的刑事悬赏,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还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的证据悬赏,以及报纸杂志的创意大赛、企业的商标创意悬赏等。审判实务中也有较多的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悬赏广告纠纷明确为三级案由,列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之下。原《合同法》并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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