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沈某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六街以北,西太路以西,纬二十四路以南的XX高新云墅小区的一套房子。
预测建筑面积为197.51平,单价为26989元,总价为5330597元。房屋经过实测后,实测建筑面积为196.06平,与预测面积差1.45平,原告沈某将被告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购买的XX高新云墅小区(一期)房屋的差价款391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开发商答辩
本案被告开发商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认可面积存在差额属实,但双方没有就面积差退还方式及时间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还辩称项目资金被住建局管控导致被告无法退款,被告不存在主观拖欠恶意,交房的时候也明确告知原告面积差退还流程及手续,还需原告签协议及提供银行卡。被告认为原告的利息诉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
1、被告西安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沈某退回房屋差价款39134元;
2、被告西安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沈某支付资金占用费(即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向被告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现房屋存在面积差,被告就应当退款。根据双方签订的《面积补差协议书》被告应当于2024年8月5日退还,但没有退还构成违约,所以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于法有依据。
判决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