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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多万买的房子,隔壁死过人,算不算“凶宅”?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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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7:29:37

向兵兵

向兵兵 律师

陕西远润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穆某通过某家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娄某位于东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购买金额为623万。穆某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和14万余元的中介服务费。

  穆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穆某意外得知,自己所购房屋的隔壁曾在2006年发生过严重的煤气爆炸事故,导致多人受伤,一人因受重伤死亡。穆某购买的这套房屋的墙壁也因炸裂后进行了修复。穆某将娄某和某家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娄某赔偿穆某4万后达成调解,穆某撤回了起诉。但某家公司拒绝调解后,后续穆某又起诉了某家中介公司,将娄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某家中介公司退还14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和资金占用利息。

  中介辩称

  涉案小区门店是2009年开业的,涉案房屋隔壁房屋爆炸发生在2006年,从时间线上看,某家公司确实无查证能力。某家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能力搜罗全部关于爆炸的新闻报道,更没有能力辨识新闻报道的真伪。相关新闻报道亦是公众均可获取的信息,穆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对购置房屋更应该谨慎并注意查询新闻线索,穆某所述过户时才知悉并不符合常理。签约时,经纪人向穆某出示过爆炸事故的新闻。娄某已向穆某支付补偿款40万元,该补偿款中已包含中介费用,穆某再要求某家公司退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家公司居间服务已经依约完成,现穆某和娄某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穆某无权要求退费。

  法院认为

  自古以来,家宅平安是人民对生活最美好的期盼。房屋买卖属于人们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重大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即使最终死亡地点并非在涉案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涉案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仍应认定为传统观念上的“凶宅”。某家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告知。某家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审慎审查交易重要信息,尤其是在其明知爆炸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某家公司有较高注意义务,但因为某家公司未进一步核查爆炸事故细节,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属于履约瑕疵,穆伟光要求某家公司退还部分居间代理费,理由正当。

  最终判决

  某家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穆某居间代理费4万元,驳回穆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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