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备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有区别,《民法典》并未作规定。
预约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金的规则处理。违约金为违约之预订赔偿金,在预约合同中原则上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违约金过低或者过高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请求法院合理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在违约金低于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时,也可以另行请求赔偿损失,以获得救济。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过高负举证责任,另一方有抗辩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
预约合同的损失主要指“所受损失”,通常包括四项内容:其一,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二,准备为签订本约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其三,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其四,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预约合同的损失也应当包括订约机会丧失的损失在内,但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为平衡当事人利益,特别是考虑取得证据的便利性,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