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预约合同定位为独立的合同,并明确其标的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则预约合同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在于应当依约订立本约合同。
第一,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只有履行了预约合同中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本约合同才为成立。
第二,预约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债权债务,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预约合同之债权,仍然是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故本约合同之订立,仍然遵循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三,预约合同义务违反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适用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形式。
第四,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转化的法律效力。在预约合同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虽未订立本约合同,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本约合同的,则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关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规定,承认了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可转化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