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戎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租赁案例,看懂商铺免租期、寻租期损失维权要点
一、案情简介
2023年,龚某将武汉市青山区临街商铺对外出租。租赁主体几经变更,龚某先与湖北A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后续双方解约,由该公司指定关联分支机构C分公司全盘承接原有合同条款,双方于同年11月17日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三年租赁期限,附带2.5个月免租期,同时明确解约违约责任、税费与物业费承担、空置损失赔付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间,C分公司拖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未履约。承租方辩称因业主方上锁阻拦,自2023年12月起无法经营搬离,拒绝承担后续租金、占用费及相关损失。双方协商无果,龚某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结清各项费用、赔付免租期与空置损失等。
二、案件审理经过
1.一审阶段:基层人民法院认定C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作为合同解除节点。承租方直至2024年3月16日才完成腾退,需承担截止腾退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法院判令其赔付2.5个月免租期损失与1个月寻租期损失,同时承担拖欠物业费、分摊对应税费,并判定分支机构偿债不足部分,由总公司B公司补足。
2.二审上诉阶段:C分公司提起上诉,主张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有误、自身无法使用商铺无需付费、未享受免租期不应赔偿,三项诉求均未得到法院采信。
3.二审审理结果: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最终裁判结果
1.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4年1月25日解除;
2.承租方足额支付拖欠租金与场地占有使用费;
3.赔付免租期损失、商铺空置寻租损失;
4.承担逾期未缴物业费,按约定比例分摊租赁相关税费;
5.分支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6.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四、核心普法重点
(一)免租期相关法律规则
1.租赁主体承接等同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后续承租主体承接全部合同条款,即便签约时免租期已结束,依旧视作实际享有该权益。
2.免租期是出租人基于完整履约周期给出的优惠,并非无偿馈赠。若承租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致使优惠对价无法实现,出租人有权主张对应免租期租金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寻租期损失认定规则
1.商铺退租后,招商洽谈、重新出租存在合理空置周期,由此产生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带来的直接损失,可向过错方追责索赔。
2.司法裁判中,法院会结合商铺区位、商业价值综合判定,通常支持1至3个月的寻租期损失赔偿。
(三)常见抗辩不具备法律效力
承租方自身拖欠租金在先,即便后续出现场地管控、无法搬离情形,过错责任仍归属于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费用、免除违约责任。
五、总结提示
各位商铺产权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明确约定免租期、空置损失条款。遭遇承租方无故拖欠租金、单方提前毁约情形,切勿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主张免租期损失与合理寻租期损失,借助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