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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盖公司印章的问题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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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3:54:2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类合同对公司来说是否成立?2019年《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1条对此明确了处理意见。该意见是在“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下确定的。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不同的印章都有不同的用途。公司内部还有质检章、技术资料章等,有些内部印章还专门在印章上刻有“××专用,其他用途无效”的印文。

  审判实务中,曾经有在合同上加盖其他印章的效力问题的争议。例如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份变更合同价款的协议,上面加盖的是买方的公章和卖方的质检章。卖方主张该变更合同不成立,理由是质检章只能用于质检,不能用作对外签订合同。此时,买方如主张变更合同成立,则其负有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则不宜认定变更合同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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