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和厕所改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百零六条制定农药、肥料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百零七条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