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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已促成交易,委托方能否以格式条款拒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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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0:53:03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周某通过甲公司某小程序注册成为“全民经纪人”,与甲公司就介绍看房、购房等事宜达成合作。后周某为甲公司开展寻找客户、带看房、促使签约等服务,并在小程序上进行客户报备,甲公司向其发放成功签约客户的佣金。小程序显示,本案佣金所指向的交易载明“李某甲公司A项目商办137xxxxxxxx签约(有效佣金待审定)”,成交信息显示“李某A项目1号楼底商102室,业绩状态有效”,佣金信息显示“成交佣金已生成,等待审核中”。但双方对该笔佣金产生争议,甲公司认为李某预留的手机号非其本人手机号,不符合周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推荐有效的情况,不同意支付佣金;周某主张其对领取佣金需要客户预留本人实名手机号的规则并不知情,甲公司未提示、告知该规则,客户李某系由自己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其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李某预留的手机号系其配偶的手机号,李某也没有在其他人带领下去看过房。经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周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佣金5万元。甲公司辩称,周某在注册小程序时会有佣金规则的提示,在注册时不阅读协议内容则无法完成注册,之后双方亦重新签署《全民营销协议》,均有对“推荐有效性”的界定;周某应对李某及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的手机号及到访记录进行举证,否则公司对周某是否推荐成功无法核实。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周某通过案涉小程序注册,取得甲公司认可的经纪人身份,并实际为甲公司开展寻找客户、带看房、促使签约等服务,领取甲公司发放的已成功签约客户的佣金,双方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应否向周某支付案涉A项目1号楼底商102室的佣金。周某主张该房客户李某系由自己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其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提供上述小程序截图、李某置业顾问的证明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经该小程序结算,该套房屋的佣金数额应为5万元。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供线下向周某提示该条款内容的证据,也未提供双方在线上签订该协议时对条款内容进行提醒确认的证据,现周某主张该条款对其不生效,合法有据,法院对其该主张予以支持。甲公司作为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该规则作为佣金发放的重要规则,其应对到访客户是否在己方预留有手机号进行记录与核对,现甲公司未能提供李某在其公司处已有其他预留手机号信息或已由其他人推荐到访,系其未能对己方主张完成举证义务,应对己方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应在周某举证证明其已为李某与甲公司完成中介服务后,要求周某对李某及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的手机号及到访记录进行举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周某支付佣金5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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