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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学生霸凌,正当防卫。如何定性是校园欺凌行为?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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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00:19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国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构建学生欺凌防控的制度体系---把垃圾桶扣在学生头上,算同学间玩笑还是校园欺凌?

  [案件回顾】

  2020年,某地某小学三年级的王同学课间玩闹过程中被张同学用教室内垃圾桶倒扣在头上,垃圾撒一身。王同学家长得知后,到学校和老师交涉,认为张同学欺凌自己的孩子,提出三点要求:处理欺凌者,将张同学转至其他班级;张同学家长当众道歉并承诺管好孩子,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孩子受到心理创伤需要治疗,学校赔偿治疗费用。老师却认为,此事只是同学之间的玩笑,劝家长冷静处理,放弃“处理欺凌者”等相关诉求。家长诉求未果,便网上发帖,称孩子在学校受霸凌,学校敷衍推脱、不管不问,引发舆论关注。后当地教育局介入,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经调查,调查组认为此事尚未构成校园欺凌,没有支持家长按欺凌处理的诉求。

  学生欺凌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上述案例反映出学校在学生欺凌事件处理中面临的难题:对欺凌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双方各执一词;缺乏权威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定,学校、老师作出的判断家长不认同。为破解学生欺凌认定难、处理难问题,2021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形成了从防控欺凌教育、欺凌调查、欺凌关注、欺凌制止、欺凌认定、欺凌处置到受欺凌学生帮扶救助的制度链条,系统构建了学生欺凌防控体系。

  第一,科学把握欺凌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欺凌是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关键。欺凌认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由家长主观判断,也不能由老师或学校领导个人判断,应由学校欺凌防控专门组织作出专业判断。《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五类可能构成欺凌的行为,(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但并不是存在这五类情形就一定构成欺凌,还要结合以下几个特性综合判断。一是主体上的特定性。学生欺凌必须发生在学生之间,而且是欺凌一方在年龄、力量或人数等方面大于或多于被欺凌一方,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的特性,否则一般不构成欺凌。二是主观上的故意性。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不是出于偶然或无意,而是有明确目的(如勒索财物、教训某人等)或恶意动机(如以此为乐、宣示力量等),常常表现为针对特定主体的欺凌。三是行为上的持续性。一般来说,欺凌行为是反复或长期发生的,欺凌者对被欺凌者从试探性的攻击到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其间会实施多次欺凌,且行为的伤害性可能不断增加,一次性的推搡、击打、辱骂等一般不构成欺凌。网络欺凌由于一经上网就会持续传播,也是一种持续的伤害行为。四是结果上的伤害性。欺凌行为往往造成被欺凌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可通过学生的异常表现来初步判断,如因在校内遭欺凌而不敢上学,因在卫生间遭欺凌而不敢上厕所,由原本积极向上变为消极、沉默,被其他同学孤立和排挤等。学生间的一般打闹、互相起绰号等不属于欺凌。按照上述标准,案例中教育局组织的调查组未将张同学的行为认定为欺凌是准确的。实践中,在认定学生欺凌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合理把握,不能讳疾忌医,将欺凌行为认定为普通打闹,一味视而不见;也不能息事宁人,动辄将学生之间的打闹或者日常冲突上升为欺凌,满足部分家长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建立健全欺凌处置机制。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如果学校不能及时介入、有效处置,可能会导致欺凌行为由弱到强,损害后果由小变大。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欺凌处置机制。一是快速反应。发现学生欺凌线索或接到欺凌报告后,学校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相应程序,履行好初步调查、提交认定、协调家长、通知报告、教育惩戒等环节的职责。二是程序正当。学校要成立欺凌防控专门组织,负责学生欺凌的认定和处置等工作。专门组织有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有助于保持中立和客观,避免学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有助于提高家长的信任感和配合度。专门组织的组成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不仅包括校内相关人员,也要有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甚至是学生代表参与。专门组织的负责人可以由学校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并公布其联系方式。是否组建独立的组织机构,可结合学校情况确定。如果学校成立了学生保护委员会,欺凌防控职责可由其统筹行使。三是救济保障。对于因被欺凌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对因遭受欺凌而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的,学校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应予支持。但学校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法律底线,满足家长的不当诉求。

  第三,注重宣传教育预防。通过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并建立有效的预防制度,有助于降低欺凌发生的概率,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介入欺凌,最大程度减轻损害后果。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要组织教职工学习,使教职工能够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欺凌事件;另一方面要对学生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培养学生反对、制止、报告欺凌事件的意识。同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建立调查制度。学校要定期(每学期、学年)通过线上线下匿名问卷、学生访谈等方式,向学生了解是否存在欺凌现象。调查过程要注意方式方法并保护学生隐私,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并保护提供信息的学生。三是建立关注制度。教职工首先要重点关注因为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比如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障碍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等,注意观察其学习生活状态,并通过日常观察和谈心谈话等了解其同伴关系情况,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职工发现学生存在《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五类行为时,不论是否属于所教班级学生,都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治学生欺凌不是学校单方面的工作,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一是关注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应积极与孩子沟通,耐心倾听孩子倾诉,及时给予正确引导,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这样有助于孩子形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从根本上减少孩子成为欺凌者或受欺凌者的可能性。此外,家长还要多关注孩子、多留意细节,及时发现孩子身体、行为上的异常。二是重视问题,有效干预辅导。当孩子遭遇学生欺凌时,父母切不可忽视甚至指责孩子,而是要做孩子坚强的后盾,引导孩子说出事实,并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如果孩子是欺凌者,父母也要严肃教育孩子,让其知道该行为是错误的,主动配合学校解决问题。三是理性冷静,配合学校处理问题。遭遇欺凌事件、产生伤害后果后,有些家长可能情绪激动,甚至可能会对欺凌者或学校做出不理性行为。这些做法不仅不利于事情解决,而且如果行为失当,按《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校闹”的,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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