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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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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11:11:01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其他林地达到十亩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引用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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