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情节与该特定人情况相似,不承担民事责任。
媒体失实报道的补救义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相关的名誉权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