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及相关条款,以下是核心内容:
名誉权的基本定义与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与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需考虑内容来源可信度、是否进行必要调查、内容时限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可能性及核实能力与成本等因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