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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重点考察“家庭关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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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 13:36:0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应当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民法典》第308条规定的“家庭关系”,重点考量的因素是:

  (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的形成要求家庭成员应当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长期、稳定地同居一处,为借住等目的,或者临时性地同居一处,不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

  (2)家庭财产的形成是否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如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接受赠与或继承,或者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其他贡献等。经考察认定当事人具有家庭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家庭财产为共同共有。如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是全体成员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出资建造,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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