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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下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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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6:46:57

史会涛

史会涛 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

  借名人不能合理解释借名原因的,不能排除存在赠与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借名人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二、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

  房屋的主要用途是居住,房屋由谁居住是认定实际购房人的重要因素。可以通过房屋物业费、水电暖气费由谁交纳,家具、家电由谁购买,何人进行了房屋装修等进行判断居住人。

  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

  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一般均由产权人本人持有保管,借名人能够证明自己保管不动产权证书的下,出名人否认借名买房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借名人系非法保管不动产权证书。

  四、房屋出卖方证明

  不用于其他商品,从看房到达成意向、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办理过户,购房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期间房屋出卖方与谁沟通签订合同、由谁支付房款,可以作为判断实际购房人的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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