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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精细化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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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1:37:15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后,平台经济领域执法进入精细化阶段。第二十二条明确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回应了"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社会关切。

  司法实践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持续优化。最高法2024年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不宜仅因经营者拥有平台经济相关数据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综合考虑数据可替代性、数据获取难易程度等因素。在"某电商平台二选一"案中,法院将"锁定效应""网络效应"纳入考量,认定强制商家独家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算法共谋成为规制新难点。轴辐协议(Hub-and-Spoke)通过算法协调价格,具有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的特点。执法机构开始采用"算法可解释性"要求,督促平台披露自动化决策逻辑。同时,安全港制度在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适用,为中小平台提供了合规缓冲空间。

  企业合规应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测"机制,重点审查最惠国待遇条款(MFN)、算法价格歧视、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等高风险行为,避免触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划定的红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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