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未约定物业费承担方时,依法应由出租人(业主)承担物业费。以下是具体说明和操作建议:
一、核心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业主是物业费的法定交纳主体;
若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则从其约定,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无约定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二、风险与责任解析
出租人责任:
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业主追缴欠费,逾期可能产生滞纳金或诉讼风险;
即使房屋由承租人实际使用,业主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
承租人义务:
若租赁期间享受物业服务,可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物业费承担;
但无约定时,承租人无直接向物业缴费的法定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