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4年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该罪主观故意的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司法实践中通过“推定+反证”模式,结合客观行为与证据综合判断,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核心客观行为推定故意:若行为人有注册空壳公司暴力虚开、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或无真实交易却虚构合同流、资金流开票等行为,通常直接推定其有骗抵税款故意;像无真实业务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抵扣进项税,或是明知他人要利用发票骗税仍帮忙介绍虚开,也会认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故意。
2.结合资金与交易证据佐证故意:司法机关会核查“四流合一”情况,若出现资金回流、截留款项等反常情形,比如开票后将款项扣除手续费再转回受票方个人账户,即便行为人否认,也可佐证其主观故意;而交易明显不合常理,如企业经营规模和开票量严重不符、无物流却大额开票等,也能辅助认定其明知虚开仍为之。
3.区分行为动机排除非故意情形:若行为人能举证虚开是为虚增业绩、融资、清理旧账等非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可排除主观故意。比如企业间循环开票形成“环开环抵”闭环,未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也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就会认定无骗抵税款的故意。
4.结合主体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对会计、税务师等专业人员,会提高注意义务标准,若其违规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较易认定为明知故犯;而普通行为人若能证明是受蒙蔽、欺骗,或是因新入职不熟悉业务等对虚开事实不知情,比如误信他人存在真实交易而安排开票,可主张缺乏主观故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