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