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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微信群主踢人”案,群主还能随意踢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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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10:27:49

赵明江

赵明江 律师

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组成被告。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裁定驳回起诉,认定群成员基于被群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庭审现场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柳某某遂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柳某某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该案作出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裁决对群组自治给予充分尊重,有利于凝聚起共治共享的网络同心圆。虽然法院作出的是驳回起诉的裁决,但已充分表明了支持群主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的态度,这种来自司法的肯定难能可贵,对于完善互联网法治、优化互联网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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