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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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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6:56:20

问思童

问思童 律师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中国离婚登记对数自2001年以来连续10年持续增长,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包含着很多冲动、任性,也增加了越来越多的不稳定。随着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逐渐显现。“80后”的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来说,今后去民政局离婚协议,第一步,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离婚登记申请,因离婚事宜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必须为本人,这与目前协议离婚的要求是一致的;第二步,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在此期间都没有反悔,才能进入下一步;第三步,在上述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没有反悔且一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后发放离婚证,方完成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