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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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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10:09:28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

  如:甲乙因某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中丙主张该房产实际归其所有,丙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甲起诉乙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乙主张是供货商丙的责任,此时可以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当注意,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原审裁判中具有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裁判有直接牵连的第三人,即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仅存在事实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追加但不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辅助性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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