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当由谁举证证明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才应对该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没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缔约当事人产生错误的信赖或者给缔约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其不应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缔约当事人诉请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以及相应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缔约当事人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