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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规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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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09:48:12

鞠宏林

鞠宏林 律师

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施加的合理压力与胁迫的区分界限是什么?

  两者的区分界限在于胁迫具有不法性。胁迫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此种强制和威胁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施加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或是合理的压力,则不构成胁迫。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以提起诉讼为手段敦促其履约,此处的“威胁”是合法的,不构成胁迫。胁迫的不法性包括目的不法、手段不法、目的和手段的关联不法,三者具备其一,即构成胁迫的不法性。目的不法,比如一方当事人以告发对方违法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订立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手段不法,比如一方当事人以伤害对方身体相要挟,迫使对方与之订立合同。目的与手段的关联不法,是指手段和目的虽然合法,但手段与目的不平衡、欠缺相当性。例如,以检举揭发之前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虽然检举揭发犯罪和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都是合法的,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也应当认定为不法胁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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