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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5—200条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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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3:40:08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百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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