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6—99条

#企业法务

1316浏览

2024-09-23 10:26:3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