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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1—95条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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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10:26:25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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