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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开出“罚单”!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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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10:41:31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原告研发了某人工智能产品,该产品发布以来,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了该人工智能产品名称,且双方的经营业务类似。原告认为某科技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0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确定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原告发布人工智能产品的时间,故其辩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庭在查验该微信聊天记录过程中,发现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询问,某科技公司拒不承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依法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播放了证人的通话录音,查明被告确定企业名称的真实时间晚于原告发布人工智能产品的时间,与其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一致。承办法官杨晓玲严肃告知被告应当遵守诚信诉讼义务,并释明了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被告的谎言在事实面前被戳穿,最终承认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了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

  法院审理:查清事实后,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认为,被告伪造了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被告法定代表人传唤到庭,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并处以罚款500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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