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
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因第三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得知买受人欲购买朋友的和田玉,第三人长期经销和田玉,为促成这笔交易,尽管知道该玉实际不是和田玉,仍极力劝说买受人购买,说这块和田玉怎么怎么好。由于买受人与朋友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但是这里的劝说者是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实施了欺诈,所以该等合同可以撤销。
因第三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2.受欺诈方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3.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方(相对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结果。
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诉讼或者仲裁。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