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9月,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2025年2月,赵某在公司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赵某手写的“个人原因”,并且在承诺部分处写明了“自己与公司无任何劳动纠纷”等内容,赵某在承诺处签字。2025年4月,赵某声称自己为被迫离职,将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赵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关于经济补偿金,2025年2月,赵某签字确认以个人原因离职,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行为存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愿,导致该承诺可撤销的事实存在。即使公司拖欠其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其并未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