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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法院不予承认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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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1:38:28

黄清坤

黄清坤 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网友咨询: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法院不予承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补充: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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