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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如何接受国外当事人委托进行诉讼

#涉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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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14:43:00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授权委托书成为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关键,而涉外纠纷的授权委托书并非仅仅是盖章或者签字这么简单。

  这里重要的一点是:看身份。如果是国内无居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那么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再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手续,法院才会认可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当然如果所在国并没有中国使领馆,那么可以通过履行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中的证明手续来完成授权委托书的证明。

  如果是华侨,那么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并没有规定在法条中,但是实践中许多法院都会认可,那就是通过国内公证机构对授权委托进行的在线远程公证,因为华侨在国内的人脸识别系统中是有记录的,因此国内公证处可以核实其身份,确认其线上签字的真实性。但是该方式有些法院拒绝认可,那么就要用到第二种方式,即需要前往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话,就找一个第三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使领馆认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如果外国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那么是否只需要签署或者盖章就可以了呢?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来,只要不是中国人或者中国公司,在国内签署授权委托书要经过国内的公证机构公证,在法院才是没有瑕疵的授权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