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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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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5:13:22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一)合同成立地点的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规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因采取不同的承诺生效规则而使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有所不同。在以信件与电报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在英美法系,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因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发信人所在地,承诺生效的地点又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因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发信人所在地。而在大陆法系,由于对承诺生效采用送达主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因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一般来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当事人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的,特定形式的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例如,依照本法第49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一般来说,当事人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此外,本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民法的自愿原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里的收件人是指要约人,即收到承诺的人。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则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收件人是自然人的,合同成立的地点以自然人的住所地为准;收件人是法人的,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本条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与总则编第137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电文”应作同一理解,指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此外,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作另外约定。当事人作出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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