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也明确,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的生活原则上由所在户的原有承包地负责保障。但是,在二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发包方如果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