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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复制权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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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4:37:46

倪明

倪明 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七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股东查阅、复制权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是与股东知情权有关的查阅、复制权规定。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权利的中心内容是股东对公司事务有充分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其对于公司股东,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意义重大。现代公司经营奉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运营,但股东可以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管,而监管的前提是要充分获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股东知情权的正确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也是公司管理规范化程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