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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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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4:38:14

倪明

倪明 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陈某国诉朱某华、浙江一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第2586号]

  本案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股东身份的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东名册法定主义,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能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委托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行为实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实际出资人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的名义股东才是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具体争议按照其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