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意愿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法律虽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不能以损害出租人的权益为前提。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如要收回房屋自用,基于出租人所享有的处分权,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
其次,承租人如果有迟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根本违约行为,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承租权。但如果只是显著轻微的违约行为,比如迟延支付租金几日,尚不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依照谦益原则,出租人不应拒绝承租人优先承租的请求。
再次,房屋存在客观无法使用的状况,比如征收、拆迁、危房以及违章搭建的房屋等,承租人也无法享有优先承租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