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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5大途径之二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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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5:02:47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5大途径之二

  中小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则将持股比例的限制要求降低为百分之一,同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保障了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同时,为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新《公司法》新增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查标准,即在以往要求临时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外,还应满足提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该等规定系对董事提案审查权的标准加以明确,既能保证在行使提案权门槛降低的情况下,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亦规范董事会排除提案权的裁量权,防止董事会滥用裁量权侵害股东提案权。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新增对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要求,即该类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临时提案的通知等均应以公告方式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参与决策。

  由此可见,股东提案权是中小股东表达意见的通道,从股东参与经营方面为其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实现公司民主治理、强化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或者控股股东的约束。

  来源:民商法实务研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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