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单位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吗?
「讨论问题」
员工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通常是离职必走的流程。但是有些员工在离职时,跟单位口头打声招呼就再也不来了,更不用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此十分苦恼。有单位提出,如果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那么单位就暂不支付其经济补偿(依法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以此制衡离职员工,这种做法可以吗?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条文规定看,似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与支付经济补偿,有时间先后顺序,即工作移交在前,支付补偿在后。这种理解对吗?我们先来看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7766号——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理解,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款规定了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该款并未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作为用人单位履行给付经济补偿义务的前提条件加以规定,故上诉人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作为拒付经济补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7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原告应当履行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原告应予工作交接,在原告先行办结工作交接后,被告再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观点)
看来,司法裁判观点并不统一。不过,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倒是倾向认同在劳动者未作工作交接时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员工在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当员工违反该义务的时候,用人单位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赋予用人单位暂停支付经济补偿,是一个比较便捷、有效的方案,也有助于诚信、忠实的劳动用工环境的建立。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经济补偿,而应另行向员工主张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责任,个人觉得过于机械,且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
第二,法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间有明确规定,是“办结工作交接时“,即便不能认为经济补偿支付以员工工作交接为前置条件,但至少可以理解为两者应当同步,用人单位无义务提前支付。如果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可以对等地不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要说明的是,我们坚决反对用人单位借口员工未工作交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无良做法。而且,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只是暂时的,如果员工及时补办了工作移交,则单位仍应及时支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